王某某
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张某
王某某
张天航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199310506748。
被告张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天航。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某、张天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立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云海军、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张天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海从原告王某某处借款,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由于被告王海偿债发生困难,经协商被告王某某、张天航对该借款认可,并在借款人处签字,属于债务加入,二人应对被告张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王某某、张天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张某、王某某、张天航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0800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海从原告王某某处借款,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由于被告王海偿债发生困难,经协商被告王某某、张天航对该借款认可,并在借款人处签字,属于债务加入,二人应对被告张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王某某、张天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张某、王某某、张天航得负担。
审判长:杨立鑫
书记员:贾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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