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宇翀,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阁卿,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祥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宇翀撤回对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宇翀负担。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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