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学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桂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高峰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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