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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武汉德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建筑业。
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德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长江日报路93号8层1室。组织机构代码:79633201-8。
法定代表人冯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18266915-0。
法定代表人张红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诗贵。
第三人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姚家港沿江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8266066-6。
法定代表人李万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潇吟。
委托代理人潘发明。

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汉德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新建 审 判 员  黄亚州 人民陪审员  胡庆余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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