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山东冠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贾镇镇政府驻地(贾镇街)。法定代表人:米保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支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路南侧兴华路东侧嘉润公园小区8号楼B-19号商铺。负责人:马国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洪某某、山东冠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某某、山东冠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洪某某、山东冠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廉学锋
书记员:赵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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