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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
孙慧娟(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临泉路33号。
负责人李书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慧娟,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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