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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2018年3月28日原告王某某以收到被告王某俊给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元并放弃王某俊所欠剩余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为华

书记员: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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