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某某
张艳娜
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某某
杨振海
陈克兵
李苇(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张艳娜。
委托代理人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振海。
被告陈克兵。
委托代理人李苇,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艳娜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振海、陈克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艳娜撤回对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振海、陈克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艳娜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艳娜撤回对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振海、陈克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艳娜承担。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朱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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