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王某某等与杨某某、杨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某某
张艳娜
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某某
杨振海
陈克兵
李苇(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张艳娜。
委托代理人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振海。
被告陈克兵。
委托代理人李苇,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艳娜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振海、陈克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艳娜撤回对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振海、陈克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艳娜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艳娜撤回对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振海、陈克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艳娜承担。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朱明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