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学法,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保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学法诉被告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信云丽于2017年2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学法系被告王某某胞兄,2010年被告王某某为原告王学法书写证明一份,内容为:王某某现住两块房基地,其中有大哥王学法1块(西块)。2010年5月25日。2014年原被告所在的栾城县东许营村进行新民居建设,对原有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东许营村新民居建设(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七项约定:被拆迁人宅基地置换标准一块宅基地置换300平米(地上260平米地下40平米)……。
2014年9月1日王学法与王某某在东许营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王某某乙方王学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同意给乙方房屋200㎡(16号楼3单元302、14号楼3单元1401)。二、大街旧宅基地与乙方无关。三、从今以后村搞开发、拆迁乙方不再参与,经协商房屋补差价4万元给乙方。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见证。甲方王某某(签名)乙方王学法(签名)见证方东许营村委会(公章)。2014年9月1日。庭审中被告提交一份撤销赠与通知书,认为201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协议是赠与协议,是王某某一人处分了家庭共有财产,未经其他成员同意或事后追认,属于无效赠与,应撤销。
原被告为证实各自主张,分别提供如下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被告书写的证明一份,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一份。被告提供撤销赠与通知书一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兄弟关系,原告王学法虽常年在外,但对原籍宅基地有继承使用权利,被告王某某2010年5月25日书写的证明证实其两块宅基地其中有王学法一块,即是对王学法享有此权利的一种认可,也是对兄弟之间宅基地进行的一种分割,而非被告主张的赠与。2014年9月1日原被告在东许营村委会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就宅基地拆迁补偿问题进行约定,该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任何证据证实该协议是违背双方自愿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协议。被告主张该协议是赠与协议的主张因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基于有效成立的协议产生的诉求依法应得到支持,被告应履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王学法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第一项及第三项内容。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信云丽
书记员: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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