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倪安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倪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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