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穆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增,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穆金某以有事用钱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用几天就还,又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样承诺尽快偿还,但事后原告用钱向其催要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2、借条两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穆金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穆金某系街坊关系,2015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某现金贰万元整(2万元整)借款人穆金某2015年11月18日”;2015年12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某现金贰万元整(2万元整)借款人穆金某2015年12月1日”。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穆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穆金某分两次向原告王某某借款40000元,被告穆金某实际收到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未约定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被告穆金某依法应当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穆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穆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