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福苓(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汇容服装有限公司
侯会玲
张克峰(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福苓,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汇容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彭庄村南口。
法定代表人翟兆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会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克峰,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廊坊市汇容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容服装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阳区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5年10月10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汇容服装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协议》。约定:“乙方(原告)承包甲方(被告)汇容服装公司工程。建筑面积1316平方米。承包方式为轻包,人工费每平米140元。工程内容为土建主体工程及水、暖、电,内、外墙抹灰,地面。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如不合格返工,乙方自负。拨款方式为基础完成拨30%,主体完工拨40%,竣工后付清。扣质量保证金5%,一年后返还质量保证金。”同年12月29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汇容服装公司又签订《工程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原告)承包甲方(被告)汇容服装公司车间工程。乙方负责提供建筑面积图纸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验收时以实际的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工费的依据。轻包人工费为每平米100元。工程内容为土建主体工程和水、电、暖的安装及内外墙抹灰,两个车间铺地板砖,其中水、电、暖的安装由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拿出具体方案,验收以甲方的要求为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或相同等级标准。工程进度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车间上盖上瓦,2006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扫地出门,如因乙方人员数量不够造成延期,由乙方负责。如属外来因素干扰,造成停工由甲方负责。拨款方式为基础部分完成后拨20%,完成主体部分包括上盖上瓦,质量验收后拨40%,竣工后拨30%,扣10%质保金,一年后不出问题如数返还质保金。”合同签订前,原告王某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汇容服装有限公司平房工程自2005年8月开工,至2005年底施工完毕。2006年2月,原告王某某开始履行汇容服装有限公司车间工程协议。2006年4月21日,在原告王某某施工期间发生车间倒塌事故。倒塌原因是该厂房混凝土、砌筑砂浆强度、屋架焊接质量及屋架支撑不能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该厂房屋盖的空间刚度不足是倒塌的主要原因,结构构造不合理,局部堆载不当,焊接质量较差是不利因素。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某撤出工地。被告汇容服装公司另行与他人签订施工协议。2007年原告王某某承建的平房投入使用。2007年1月4日,本案被告汇容服装公司以车间倒塌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本案原告王某某等诉至广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70872元、解除双方之间建筑工程合同,按照合格的工作量据实结算。该案经一审、二审、重审,于2011年4月12日判决王某某等赔偿经济损失204697.6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20日,廊坊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委托,对原告王某某施工完毕的工程进行价值认证,其中车间工程已完工部分的人工费、周转材料租赁费及机械台班租赁费为287300元;平房工程已完成部分的人工费、周转材料租赁费及机械台班租赁费为147700元。2011年6月22日原告王某某向廊坊市价格认证中心支付价格认证费用6000元。截止2011年6月27日原告王某某起诉之日,被告汇容服装公司已支付车间工程款86190元、平房工程款103390元。原审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汇容服装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程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王某某依协议承建的平房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该工程被告汇容服装公司已投入使用多年,原告王某某请求支付其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原审予以支持。工程价款参考廊坊市价格认证中心廊认字(2011)第121号价格认证结论书,扣除已支付部分工程款103390元,被告汇容服装公司应付工程款44310元(147700元-103390元)。原告王某某施工的车间工程发生倒塌事故,原告王某某作为承建方负有责任,在未修复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汇容服装公司支付完工部分车间工程款,原审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支付的价格认证费用6000元,原审支持的工程款部分由被告汇容服装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被告汇容服装公司于2007年1月4日起诉,要求原告王某某赔偿车间倒塌损失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被告汇容服装公司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审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廊坊市汇容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工程款44310元;二、被告廊坊市汇容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价格认证费用108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某、汇容服装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主要是:本案车间工程为四间,发生坍塌事故的只是一间,一审法院对本案车间工程款全部不予支持,明显不妥。上诉人汇容服装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是:首先,王某某承建的平房工程并没有施工完毕,一审不应支持其全部工程款,其次,本案工程量价格认证没有证据效力,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主张本案车间发生坍塌事故的只是一间,一审法院不应对本案车间工程款全部不予支持。经查,本案车间发生坍塌事故的原因是该厂房混凝土、砌筑砂浆强度、屋架焊接质量及屋架支撑不能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该厂房屋盖的空间刚度不足是倒塌的主要原因,结构构造不合理,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车间发生坍塌虽只是一间,但必然对整体车间工程产生重大影响,一审法院根据事故后上诉人王某某撤出工地,上诉人汇容服装公司另找他人重新施工的实际,对上诉人王某某请求支付车间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汇容服装公司上诉主张王某某承建的平房工程并没有施工完毕,一审不应支持其全部工程款,本案工程量价格认证没有证据效力,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程序违法。经审查本案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汇容服装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2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5071元,上诉人汇容服装公司承担50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主张本案车间发生坍塌事故的只是一间,一审法院不应对本案车间工程款全部不予支持。经查,本案车间发生坍塌事故的原因是该厂房混凝土、砌筑砂浆强度、屋架焊接质量及屋架支撑不能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该厂房屋盖的空间刚度不足是倒塌的主要原因,结构构造不合理,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车间发生坍塌虽只是一间,但必然对整体车间工程产生重大影响,一审法院根据事故后上诉人王某某撤出工地,上诉人汇容服装公司另找他人重新施工的实际,对上诉人王某某请求支付车间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汇容服装公司上诉主张王某某承建的平房工程并没有施工完毕,一审不应支持其全部工程款,本案工程量价格认证没有证据效力,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程序违法。经审查本案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汇容服装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2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5071元,上诉人汇容服装公司承担5071元。
审判长:于东
审判员:刘长城
审判员:罗丕军
书记员:王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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