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跨境结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黄苏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钱某跨境结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开设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彩田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内的人民币598,137.05元进行诉讼保全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钱某跨境结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彩田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598,137.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力
书记员:宣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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