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王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何文泉曾与其妻子王某某作为共同原告,但何文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去世。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98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耿凤国
审判员 苑辉
审判员 王丽丽
书记员: 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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