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毕长虹(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葛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毕长虹,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国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毕长虹及被告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9,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判收取63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9,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判收取63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国民

书记员:赵景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