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302民初125号原告:王学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某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学成与被告高某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由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揽的灵武市东门钢材市场、宁东等地做焊接劳务。2016年11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65000元的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王学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提交欠条一张(原件),证明被告欠原告2012-2013年工资65000元的事实。被告高某民未到庭,在本院2018年1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和原告是多年合作的伙伴,我们合伙承包工程,活干完后同算,那一年干了三处活,都亏了。这张欠条是我用铅笔随便给原告打的条子,我的意思就是这65000元把这些年来王学成和我合作干的活全部了结掉,也是感情钱。条子用铅笔打的根本做不了数”。高某民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干焊接工作。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经算账,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学成工资陆万伍仟元(65000),(2012年-2013年工资),欠款人:高某民,2016年11月15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本案庭审笔录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王学成向被告高某民提供劳务,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同关系。原告王学成与被告高某民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欠款6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民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学成工资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高某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慧萍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张荣附:法律法规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备注: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须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该案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及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