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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翟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龙潭河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翟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建刚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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