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新兴煤矿职工,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鸭山市新兴煤矿,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14委。
负责人:邹淑芬,系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双鸭山市新兴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5民终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王玉娟
审判员 段余昆
书记员: 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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