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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双鸭山市新兴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岗县,现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新兴煤矿,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14委。
负责人:邹淑芬,该矿矿长。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市新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5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双鸭山市新兴煤矿亦同意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祝玉付
审判员 李景华
审判员 杨利国

书记员: 王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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