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开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江开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开银名下雅阁牌小汽车(号牌号码:鄂F×××××,车辆识别码:003366,注册登记机关:鄂F)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单10000元(账号:17×××01;存入日期:2018年5月20日;存期:一年)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开银名下雅阁牌小汽车(号牌号码:鄂F×××××,车辆识别码:003366,注册登记机关:鄂F)。查封期间为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7日。
案件申请费39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波
书记员: 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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