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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范文侠(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

原告王某某,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范文侠,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
负责人葛福中,村支部书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文霞,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葛福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要求施工后,被告未能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学武工程款94491.12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要求施工后,被告未能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学武工程款94491.12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陈某某荣马坊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齐建国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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