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荣
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
故城县人民医院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荣。
委托代理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人民医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荣与被告故城县人民医院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荣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荣负担。
审判长:卢洪旗
书记员:袁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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