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少辉,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元某某瑞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冀A×××××牵引车的登记车主。
被申请人李某某,电话:。系冀A×××××挂车的登记车主。
被申请人张宇航。系冀A×××××牵引车、冀A×××××挂车驾驶人。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8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元某某瑞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冀A×××××牵引车和李某某的冀A×××××挂车。现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元某某瑞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冀A×××××牵引车和李某某的冀A×××××挂车的扣押。
审判员 刘建芬
书记员: 王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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