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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与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卫,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刘计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耿怀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王某某、刘计申、耿怀彬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宅基地的侵害;2.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的通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0年4月21日,原告经张汪村村委会同意取得宅基地一处,东至为巷道,在巷道的东侧为被告。根据当时张汪村村委会的规划,原告东侧与被告宅基之间的巷道宽4米左右。但在原告取得宅基使用权后,被告却将其与原告之间的巷道的北侧向大道通行的巷道口用红砖完全堵死,还侵占了原告2米的宅基地,并在圈起的巷道内种植了树木,导致原告无法真正使用该宅基,更不能在宅基内建筑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及道路通行权。经多次调解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原告王某某提交诉争宅基地使用证户主处姓名有涂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申请本院调取该宅基证在县政府国土部门的存档情况,经查阅,隆尧县国土局档案室证明该宅基证在隆尧县国土局无存档。原告王某某、刘计申对诉争地方未提交宅基证等有效权属依据。原告耿怀彬提交耿东申宅基地使用证及隆尧县国土局档案室证明该宅基证在隆尧县国土局有存档,并提交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及继单为证明耿怀彬已经继承耿东申该处宅基地,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主张空闲宅基地依法不能继承,原告耿怀彬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处宅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权属依据。被告主张诉争土地是其耕地,四原告对此均不认可,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诉争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权属依据。且经本院现场勘验,本案诉争地方现未建筑房屋。现原、被告对该诉争地方均主张权益,但均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属依据,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被告待确定权属后如有民事争议,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刘计申、耿怀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丽云 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 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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