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7915972-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成
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7915972-7
王汉钊
王耀祖

原告王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马厂镇阜安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7915972-7
法定代表人刘中胜,经理,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王汉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耀祖,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系该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原告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已赔付给张宝来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修车费损失共计4550.10元,赔付给范宝中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计3061.60元,其有权就已赔付的损失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追偿。因原告未提交给张宝来及范宝中造成的交通费损失的证据,故对张宝来600元及范宝中570元的交通费损失,本院不予认定,因此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原告的车辆损失74800元,应由肇事对方张宝来承担30%即22440元,因原告与张宝来达成的赔偿协议放弃该项权利,其行为侵害了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故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当免赔原告车辆损失的30%即22440元,应当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2360元。施救费、托运费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王某成车辆损失52360元(74800元*70%)、第三者赔付款7611.70元、施救费800元、拖车费500元,共计61271.7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960元(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账号:506002010400065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系该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原告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已赔付给张宝来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修车费损失共计4550.10元,赔付给范宝中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计3061.60元,其有权就已赔付的损失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追偿。因原告未提交给张宝来及范宝中造成的交通费损失的证据,故对张宝来600元及范宝中570元的交通费损失,本院不予认定,因此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原告的车辆损失74800元,应由肇事对方张宝来承担30%即22440元,因原告与张宝来达成的赔偿协议放弃该项权利,其行为侵害了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故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当免赔原告车辆损失的30%即22440元,应当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2360元。施救费、托运费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王某成车辆损失52360元(74800元*70%)、第三者赔付款7611.70元、施救费800元、拖车费500元,共计61271.7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彩霞

书记员:宋世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