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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占利、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占利。
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占利、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名县大广公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8元,减半收取369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鑫 审 判 员  刘 媛 人民陪审员  刘彦花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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