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杜斌武
石某某
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斌武。
被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原告于同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红艳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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