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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忠信、任现增、邯郸章皓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斌(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李忠信
任现增
邯郸市章皓商贸有限公司
张某某
赵文革
张仕景河北邯郸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斌、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信。
被告任现增。
被告邯郸市章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商贸中心A栋10楼B户。
法定代表人任现增,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革、张仕景河北邯郸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忠信、任现增、邯郸章皓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武文杰
审判员:庞颜玲
审判员:张江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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