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褚上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晔,上海镇霆律师事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来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辉,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姜来芳与褚上进、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姜来芳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360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王某某、褚上进名下银行存款5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褚上进以(2019)沪0106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褚上进不承担还款责任,且该判决已生效为由,2020年3月28日原告姜来芳以(2019)沪0106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为由,均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人各自名下财产查封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褚上进、姜来芳对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姜来芳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弄XXX号402(B)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褚上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5,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守林
书记员:纪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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