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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与程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程增强
刘某某
程亚平
程启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增强,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程亚平。
委托代理人程启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88096209-8。
代表人人刘加斌。
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
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诉被告程亚平、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家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增强、被告程亚平的委托代理人程启宝、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建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投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责任;机动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按投保人的过错比例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赔偿的,按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程亚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刘某某自幼生活居住在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圆通寺社区,原告王某某自2011年5月起,便居住、生活在安陆市城区,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卡为凭证,二原告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金,被告辩称原告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偏高,二原告交通费分别以500元、精神抚慰金分别以4000元为宜。
经本院核定,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12486.5元(其中,门诊费用2479.5元)、后期治疗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45812元(22906元×20年×10%)、误工费6412元(26008元÷365天×90天)、护理费1283元(26008元÷365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天×5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80元(6280元×20年×10%÷2人)。合计80373.5元。
经本院核定,原告刘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13943元(其中,门诊费用2788.6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45812元(22906元×20年×10%)、误工费7125元(26008元÷365天×100天)、护理费4275元(26008元÷365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天×5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79755元。
鄂K×××××号轿车属于被告程亚平所有,该车辆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二原告按比例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在被告程亚平的责任范围内代为赔偿,但应扣减20%的免赔率(未购买不计免赔);仍不足赔偿的,由被告程亚平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按比例(医疗费比例:王某某47%、刘某某53%,其他部分比例:王某某51%、刘某某49%)赔偿原告王某某60800元(其中,医疗费4700元、其他56100元),超过交强险的损失为19573.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在扣除鉴定费1200元后代为赔偿原告王某某14699元[(19573.5元-1200元)×80%)](已扣减20%的免赔率);被告程亚平赔偿原告王某某4874.5元(19573.5元-14699元),扣减被告程亚平已经垫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8375.5元,两项折抵,原告王某某获得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程亚平3501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刘某某59200元(其中,医疗费5300元、其他53900元),超过交强险的损失为2055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在扣除鉴定费1200元后代为赔偿原告刘某某15484元[(20555元-1200元)×80%)](已扣减20%的免赔率);被告程亚平赔偿原告刘某某5071元(20555元-15484元),扣减被告程亚平已经垫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8383.6元,两项折抵,原告刘某某获得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程亚平331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60800元(其中,医疗费4700元、其他561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14699元,合计7549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59200元(其中,医疗费5300元、其他539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15484元,合计74684元;
三、被告程亚平赔偿原告王某某4874.5元,扣减被告程亚平已经垫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8375.5元,两项折抵,原告王某某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程亚平3501元。
四、被告程亚平赔偿原告刘某某5071元,扣减被告程亚平已经垫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8383.6元,两项折抵,原告刘某某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程亚平3312.6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程亚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1870元,上诉人在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投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责任;机动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按投保人的过错比例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赔偿的,按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程亚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刘某某自幼生活居住在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圆通寺社区,原告王某某自2011年5月起,便居住、生活在安陆市城区,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卡为凭证,二原告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金,被告辩称原告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偏高,二原告交通费分别以500元、精神抚慰金分别以4000元为宜。
经本院核定,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12486.5元(其中,门诊费用2479.5元)、后期治疗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45812元(22906元×20年×10%)、误工费6412元(26008元÷365天×90天)、护理费1283元(26008元÷365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天×5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80元(6280元×20年×10%÷2人)。合计80373.5元。
经本院核定,原告刘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13943元(其中,门诊费用2788.6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45812元(22906元×20年×10%)、误工费7125元(26008元÷365天×100天)、护理费4275元(26008元÷365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天×5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79755元。
鄂K×××××号轿车属于被告程亚平所有,该车辆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二原告按比例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在被告程亚平的责任范围内代为赔偿,但应扣减20%的免赔率(未购买不计免赔);仍不足赔偿的,由被告程亚平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按比例(医疗费比例:王某某47%、刘某某53%,其他部分比例:王某某51%、刘某某49%)赔偿原告王某某60800元(其中,医疗费4700元、其他56100元),超过交强险的损失为19573.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在扣除鉴定费1200元后代为赔偿原告王某某14699元[(19573.5元-1200元)×80%)](已扣减20%的免赔率);被告程亚平赔偿原告王某某4874.5元(19573.5元-14699元),扣减被告程亚平已经垫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8375.5元,两项折抵,原告王某某获得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程亚平3501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刘某某59200元(其中,医疗费5300元、其他53900元),超过交强险的损失为2055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在扣除鉴定费1200元后代为赔偿原告刘某某15484元[(20555元-1200元)×80%)](已扣减20%的免赔率);被告程亚平赔偿原告刘某某5071元(20555元-15484元),扣减被告程亚平已经垫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8383.6元,两项折抵,原告刘某某获得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程亚平331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60800元(其中,医疗费4700元、其他561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14699元,合计7549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59200元(其中,医疗费5300元、其他539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15484元,合计74684元;
三、被告程亚平赔偿原告王某某4874.5元,扣减被告程亚平已经垫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8375.5元,两项折抵,原告王某某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程亚平3501元。
四、被告程亚平赔偿原告刘某某5071元,扣减被告程亚平已经垫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8383.6元,两项折抵,原告刘某某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程亚平3312.6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程亚平负担。

审判长:肖家蓉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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