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仁,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广场东路武汉建工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周店)职工住宅小区项目部,
被告:骆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某某、骆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本案应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中路武汉建工汤逊湖(周店)职工住宅小区项目,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边
书记员: 况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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