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纤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A座1301号。法定代表人:刘旦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超诉被告河北纤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2017年1月3日原告王某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超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超负担。
审判员 李树强
书记员:张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