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申。
被告:高现岗。
委托代理人:卢书彦、张江,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申与被告高现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申系王自民的胞弟,王自民系户主。1987年王自民在其村申请宅基地一处,宅基地证号为002553。2014年王自民病故。现原告以其对王自民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清理堆积在道路上的杂物。被告辩称,原告对争议的宅基地无使用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述事实有:王自民的宅基地证和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在本案中,因宅基地证上的户主王自民已病故,根据法律规定,王自民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且现在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后原告欲新建房屋,故原告在未取得该处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以其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显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申对被告高现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竹林
书记员: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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