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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波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波
赵建忠
王某某
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波,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建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波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王某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上诉人王某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铭徽
审判员:刘蒙蒙
审判员:孙乾辉

书记员:郑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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