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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蔡回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中,住同原告王某某。
  被告:蔡回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回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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