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中,住同原告王某某。
被告:蔡回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回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