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王某明因与被上诉人肖鹏飞、潘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处于银行抵押按揭阶段,案件的处理结果同该银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追加该银行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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