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
上述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曾命华,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娇。
委托代理人:周少英,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叶贤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长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吴某某、黄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娇、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吴某某、黄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廖春花 审判员 柯 君 审判员 邹 围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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