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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l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l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找不到被告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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