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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某、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
委托代理人赵海艳,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其它自然信息不详。
第三人赵某,男,其它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某、第三人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10月,原告王某的父亲王志程与刘志强家打工过的保姆假扮夫向第三人赵某借款47500.00元,月利率0.5分,刘志强作为担保人,抵押物为登记在王志程名下座落于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南11街区委6栋4门39号房产证书。2014年1月,王志程计划将抵押房屋卖掉偿还贷款。2014年1月15日,赵某将王志程强行带走,并强迫王志程将抵押房屋过户给被告董某某。故王志程与董某某针对座落于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南11街区委6栋4门39号房产没有买卖的事实存在,王志程是收到第三人赵某的暴力胁迫与恐吓才与董某某进行的买卖房产手续,该买卖和哦他那个系无效合同。因王志程已经去世,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志程与董某某在2014年1月16日关于座落于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南11街区委6栋4门39号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由于王某提供的被告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因此,驳回王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艳华

书记员: 孔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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