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青,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王娟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娟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王娟负担。
审判员 唐雁莉
书记员: 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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