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王石磊,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李晓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侯云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赵县。
原告王娟与被告陈哲松、张某某、侯云伟、吴某某、李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娟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
审判员 王风瑞
书记员: 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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