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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春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文献,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谭某某由于其父亲谭继平欠原告王某农药款,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据是基于谭继平与原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谭继平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谭某某,原告对此事实认可,被告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欠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偿还原告王某欠款51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谭某某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员  付春红

书记员:刘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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