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姜某
李素珍(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李素珍,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姜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王某及反诉原告姜某均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王某及反诉原告姜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本诉原告王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反诉原告姜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王某及反诉原告姜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本诉原告王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反诉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审判员:范文雪
审判员:田超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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