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户籍地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系神农架林区中医医院退休职工,户籍地神农架林区。第三人:湖北神农架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莲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576994247Y。法定代表人:董晓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第三人湖北神农架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之间已经就涉案房屋过户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君华
书记员:张媛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