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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贾存红(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之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晋县凤凰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存红,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晓波

书记员:庆红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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