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黎芬芳
王某默
王某某
黎年英
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鄢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芬芳,个体工商户,系王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默,学生,系王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学生,系王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年英,个体工商户,系王某之母。
上列五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某某,农民。
上诉人王某、黎芬芳、王某默、王某某、黎年英为与被上诉人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五上诉人王某、黎芬芳、王某默、王某某、黎年英的委托代理人贾孔林、被上诉人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业部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七条 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规定,“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二十七条 规定,“……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京山县永隆镇黎家垸村村民委员会与鄢某某于2014年8月8日签订《黎家垸村土地安置补偿协议》,此系京山县永隆镇黎家垸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鄢某某达成的关于本案诉争土地的安置补偿协议,表明发包人京山县永隆镇黎家垸村村民委员会至2014年8月8日仍认可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鄢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均规定了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并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虽然王某与鄢某某对土地互换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互换合同,亦未报发包人备案,更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现有证据以及发包人已向鄢某某支付诉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事实,均可以证实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为鄢某某,故王某等五人要求鄢某某协助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未予支持王某的该项诉请正确。
鄢某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5.99亩土地已被征用,鄢某某并已将王某的土地退出,鄢某某与王某达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已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在一审庭审中,王某等五人并未提出解除合同,鄢某某未到庭,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已经解除,确有不当。但本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对互换期限是否约定不明、是否解除,均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
综上,王某等五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改判鄢某某协助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王某、黎芬芳、王某默、王某某、黎年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业部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七条 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规定,“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二十七条 规定,“……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京山县永隆镇黎家垸村村民委员会与鄢某某于2014年8月8日签订《黎家垸村土地安置补偿协议》,此系京山县永隆镇黎家垸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鄢某某达成的关于本案诉争土地的安置补偿协议,表明发包人京山县永隆镇黎家垸村村民委员会至2014年8月8日仍认可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鄢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均规定了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并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虽然王某与鄢某某对土地互换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互换合同,亦未报发包人备案,更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现有证据以及发包人已向鄢某某支付诉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事实,均可以证实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为鄢某某,故王某等五人要求鄢某某协助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未予支持王某的该项诉请正确。
鄢某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5.99亩土地已被征用,鄢某某并已将王某的土地退出,鄢某某与王某达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已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在一审庭审中,王某等五人并未提出解除合同,鄢某某未到庭,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已经解除,确有不当。但本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对互换期限是否约定不明、是否解除,均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
综上,王某等五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改判鄢某某协助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王某、黎芬芳、王某默、王某某、黎年英负担。
审判长:杨红艳
审判员:董菁菁
审判员:李园园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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