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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文与刘某、付某某、何某某、熊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奇文
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刘某
付某某
何某某
熊某某

原告王奇文。
委托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
被告付某某。
被告何某某。
被告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奇文与被告刘某、付某某、何某某、熊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奇文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付某某、何某某、熊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奇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奇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奇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奇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奇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奇文负担。

审判长:姚卫琼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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