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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与杜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原告王佳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王佳乐父亲。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乐诉被告杜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佳乐担负。

审 判 长  计玉晓 审 判 员  高锐锋 人民陪审员  王超月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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