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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董武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聂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高金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武某、原审被告聂永明、原审被告高金蓉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武某、原审被告聂永明、原审被告高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鄂098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武某、原审被告聂永明、原审被告高金蓉自愿达成和解,王某某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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