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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某与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太某
冯伟东(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存
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太某,开滦林西庄矿林唐社区工人。
委托代理人:冯伟东,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存,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某与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太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3元,由原告王太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3元,由原告王太某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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